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偉利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偉利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0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判決先後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
100年6月10日入監服刑,嗣於105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