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ANGASAPKITTISAK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ANGASAPKITTISAK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ANGASAPKITTISAK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6年6月,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入監服刑,嗣於105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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