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 蔣鴻麟 代理人 謝立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弘祥┌─────────────────────────────────────────────┐│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1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張│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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