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李昀臻右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竊盜案件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昀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右具保人李昀臻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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