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
侯蘐薇 卓承廣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吳賢寬吳黃瓊英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本院所為101年度抗字第119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但再審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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