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再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再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許美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本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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