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2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春華
何秀蘭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春華於民國101年2月23日上午8時27分許,駕駛自小客貨車搭載被告何秀蘭在中山高速公路行駛,因變換車道不當與 古建軒 駕駛之自小貨車發生糾紛,嗣於同日上午8時30分許,江春華將車輛暫停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往中華路方向之路邊,江春華、何秀蘭見古建軒亦在該處停車,竟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由江春華持車上木棍敲打並腳踢、何秀蘭以徒手拍打古建軒駕駛之車輛,致該車結構膠、左前門、玻璃、隔熱紙等多處毀損,足生損害於古建軒,因認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等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2人與告訴人已於101年12月26日當庭達成和解,被告2人並當庭給付告訴人賠償金完畢,告訴人已當庭具狀撤回告訴到院,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