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再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29號
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9號確定裁定,再為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未據繳納,茲依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