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三九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歐陽謙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訴字第六五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