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60號
原告 林宛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澔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