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希哲 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如認「原聲請狀」之記載及其附件均無誤、無闕漏,仍請表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1)×34×10=1,700元)。
二、補正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提出)。
三、補正聲請理由:應「詳敘」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㈠各個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詳情為何?㈡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發生原因為何?
四、曾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而不成立,應提出:
㈠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㈡就金融機構認定聲請人未能接受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表示意見。
五、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㈠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㈡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
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2年11月13日起至104年11月11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㈡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㈢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3.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5.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6.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7.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聲請前2年之收入數額:
1.薪資,以及現今每月薪資收入、任職於何處(如: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證明文件(至少應提出104年1月至11月之部分)。
2.兼職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如:社會福利津貼、房租津貼、低收入戶補助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不得概括、籠統,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1.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聲請人就「生活必需費用」部分,僅說明係債務人家庭按月支出伙食費12,000元,惟應詳列聲請人「個人」伙食費之估算方法,不得包含其他受扶養人之伙食費支出。
2.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聲請人並應提出每月支出勞健保費4,250元之相關單據或文件。此外,就「欠繳健保費」部分,聲請人稱每月支出2,000元,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繳費單據。
3.就「子女教育費」每月支出10,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繳費單據,並說明此部分之必要性及估算方法。
4.現住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倘係為租賃關係,應說明是否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水、電、瓦斯、管理費,每人應分擔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繳交房租及水、電、瓦斯、管理費之繳費相關證明文件,不得籠統記載「水電瓦斯費每月支出2,000元」,應分別登載「各項」每月支出為何)。
5.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聲請人稱每月支出其配偶阮○○扶養費4,000元,請說明此部分支出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聲請人稱每月支出其2名子女扶養費各4,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與上開「子女教育費每月支出10,000元」、「家庭按月支出伙食費12,000元」部分重複計算。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自己、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更生方案係「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如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之99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二、聲請人已陳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71668號執行命令影本,請說明該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金額為何。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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