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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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碧峻具保人楊怡臻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628號、110年度偵字第30629號、110年度偵字第30630號、110年度偵字第3792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楊怡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施碧峻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楊怡臻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本院囑警前往拘提未果,復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12月19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88821號函暨其檢附之本院拘票及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1月9日中警分刑字第1120094383號函暨其檢附之本院拘票、報告書及中壢分中局中福派出所查訪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被告已於交保後之112年8月14日,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出境前往柬埔寨,且迄今未再入境,此有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爰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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