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被告 林永祥 (原名 鄧永祥 )具保人 鄧宏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宏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此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永祥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鄧宏文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而具保人無在監、在押等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狀況,經本院合法傳喚,未依本院通知偕同被告到庭;另本院囑託司法警察拘提被告未果,被告復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2紙、刑事報到單、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及照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01號卷第269頁、第273頁;本院112年度審訴字927號卷第63至65頁、第77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37號卷第55至61頁、第65頁、第69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爰依上開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