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 潘運德 相對人 徐坤淼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裁全字第10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爭執法律關係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第538條之4分別規定明確。
二、本件相對人就於聲請人所有之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是否有通行權乙節,聲請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