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59號聲請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香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香蕙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略以:受刑人李香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並於民國101年10月5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10116801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坤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