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55號聲請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繼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繼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繼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利等案件,經定應執行刑四年七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五十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一六三二八○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