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簡世豪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三一五二號處分不起訴處分在案,唯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壹點參柒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