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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