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6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免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 洪憶雯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訴訟代理人 吳沛純
李宗翰 杜唯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0號、109年度訴字第68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原告係新北市○○區OO國民小學(下稱OO國小)總務處幹事。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以新北府人考字第1082198097號令,審認原告自108年6月10日起至同年9月12日止,曠職累計達10日以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規定,核布原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免職前先行停職。原告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09年4月28日以109公審決字第000071號復審決定書駁回原告之復審。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另就OO國小對其所為108年6月10日起至同年6月14日止、108年6月17日起至同年6月21日止、108年8月26日起至同年9月13日止之曠職登記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現分別於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0號、109年度訴字第688號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該等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結果,涉及本件免職事件之前提事實,亦即,「原告是否自108年6月10日起至同年9月12日止,曠職累計達10日以上」之事實,係被告據以對原告作成本件記二大過免職處分之基礎,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且為免裁判歧異,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告因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並為被告 陳明 同意停止訴訟程序在卷,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李明益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