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恩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對被告鄭恩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27號),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25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