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陳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4702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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