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陳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素鈴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萬847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256.4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分之1=138萬8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請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於起訴狀末端親自簽名或蓋章(不得僅以電腦繕打姓名)。
三、被告非僅二人?(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其他土地共有人為被告;或增加被告廖素鈴、 楊憶媚 二人之其他土地共有人為原告);並提出起訴狀繕本(依被告人數)。
四、土地有無抵押權或他項權利設定?分割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