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洪鈺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原告提出證據並附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