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炎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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