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
陸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