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花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花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花秩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市警刑字第二○三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庭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沖天炮壹仟零陸拾支、煙火壹佰肆拾支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十一時許。
(二)地點:花蓮市南濱公園內。
(三)行為:無照販賣易爆之沖天炮、煙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訊問時自白不諱。
(二)有沖天炮壹仟零陸拾支、煙火壹佰肆拾支扣案可證。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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