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十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郭文華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主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