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86號
原告 曾茂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㈠按原告主張其所有袋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袋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因該袋地所增價額不明,乃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該袋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106.9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為184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參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5,507元(計算式:申報地價×土地面積×4%×7年,即184×106.9×4%×7年=5,50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1,000元。
二、提出同段196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其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記載完整當事人欄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