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58號上訴人雍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卿 上訴人 游勝雄 被上訴人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寬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5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