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貨物買賣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6號原告東倞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正宗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被告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
蕭萬龍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貨物買賣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101年8月13日辯論意旨狀繕本送原告,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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