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 朱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銀 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捌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貳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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