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告 黃蓁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宗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叁仟伍佰捌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