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 徐張碧玉 訴訟代理人 徐新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得勝欣義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伍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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