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告茶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漢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坤南 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將占用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及返還之範圍已載明以實測結果為準,並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6933元。
次查,關於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經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01號囑託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102年5月14日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後,原告已於102年7月23日為訴之變更,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0020元(47.17×106000=0000000),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5萬0599元。從而,本院已溢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334元(00000-00000=26334),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