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4元,應徵收裁判
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
二、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