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4元,應徵收裁判
  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
二、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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