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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