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竹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四三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