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二八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二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自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起送台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台灣新竹戒治所函送之受處分人考核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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