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34號上訴人 蔡平元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被上訴人 蔡平隆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楊芝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已於民國106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國川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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