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明峻 被告 謝學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0年度簡字第九三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直青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