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榮華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鐮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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