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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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魏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魏淑花於民國95年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6萬元整,訂有「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15年,利率為年息,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8%,機動計算,按月繳納本息;另約定就債務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轉換為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之額度,額度期間以一年為期,屆期除立約雙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同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另該額度借款利息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3%,機動計算,按月計付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前開債務自95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而對前開活期性存款帳戶額度借款亦屆期未還,屢經催討無效,嗣經拍賣擔保品部分受償後,尚欠債權本金119,169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更名函文影本,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存摺暨放款往來明細,歷史利率查詢,分配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