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豪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7年度簡字第54號),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英豪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志偉 哥」之男子,共同基於毀損、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向不知情之 徐崧耀 (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委由不知情之 陳偉宏 (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向不知情之 古麗兒 、 李宗諺 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0000-WJ號自用小客車後,被告與「志偉哥」於民國107年4月16日17時42分許,夥同姓名年籍不詳之人13人,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0289-C6號、5618-WJ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路○○○○○號告訴人 張凱復 經營之翔駿汽車租賃美容公司,由其中1人持棍棒毆打告訴人 李家豪 ,致告訴人李家豪左側手掌瘀青,並分別持棍棒毀損告訴人張凱復所有之店外之花盆、店內之裱框字畫、高壓泡沫桶及告訴人張凱復保管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引擎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後擋風玻璃、車窗及車身、引擎蓋及左、右後視鏡、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後擋風玻璃、引擎蓋,致令上開花盆、裱框字畫、高壓泡沫桶、自用小客車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張凱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李家豪、張凱復均已達成和解,告訴人2人亦均於108年2月1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本院於同年3月19日收受該等書狀,此有聲明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