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被   告  劉明圳
      五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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