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3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 告 桑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3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 告 桑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