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再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6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金乾
宋淑芬
陳加惟 上列聲請人等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4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0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875號、第17876號、第203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金乾、宋淑芬及陳加惟(下稱聲請人等)係因聲請人陳加惟投資失利,聽信友人自稱認識郵局、法官等公職人員,僅須繳交一定金額,即可將當年投資失利之款項拿回等說詞,而聲請人陳金乾、宋淑芬則係基於對聲請人陳加惟之信任,始依其說詞以各種理由向告訴人劉 德和馬復國 借款,故聲請人等主觀上並無詐欺之意圖。因聲請人陳加惟先前係以「飛機」通訊軟體與該名友人聯絡,嗣經聲請人陳加惟封鎖該名友人後,大量通聯紀錄已消失,茲已透過網路公司救回部分資料,即屬新證據,且足以證明聲請人等均為無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處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新規性」,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不論該事實或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者而言。如受判決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業經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為調查、辯論,無論最終在原確定判決中本於自由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抑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理由之情事,均非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通過新規性之審查後,尚須審查證據之「顯著性」,此重在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就該新事實或新證據,不論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須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並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受判決人之蓋然性存在。而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使再審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開啟再審程式,當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如聲請再審之理由僅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等均明知其等無為取回國外資金而需繳納設定費、罰
款、延滯費、保證金、手續費或押金之情形,竟自民國105年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借款日期,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告訴人 劉德和 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予聲請人等,共計新臺幣(下同)5,012,000元;於如附表二所示借款日期,以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告訴人馬復國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予聲請人等,共計5,308,841元等情,業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4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綜合審酌聲請人等之供詞、告訴人劉德和、馬復國之證詞、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債權憑證、切結書、借款契約書、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簡訊內容、電話及談話錄音譯文內容等證據,經逐一剖析,互核印證結果,詳為說明所憑之依據與得心證之理由,始據以認定聲請人等確有本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事實,並敘明聲請人等否認犯行之辯解何以不足採信及難為有利於聲請人等認定之理由。是以,原確定判決乃係綜合上揭各項事證,斟酌各項對聲請人等有利、不利之證據,始認定聲請人等確有前揭犯行,此有原確定判決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等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再審,並提出對話內容43紙為憑
,惟該等對話內容或無對話雙方之名稱(本院卷第11至31頁)、或僅有對話相對人「 蔡佑威 」之通訊軟體暱稱(本院卷第33至53頁),且對話內容語意不明,難以確認待證事實為何。經本院通知聲請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並賦予說明前揭對話內容之待證事實之機會,惟聲請人陳金乾及宋淑芬均當庭陳稱:第一份對話紀錄要問陳加惟,我也不知道是何人之間的對話,第二份是陳加惟與蔡佑威的對話,至於要如何證明應改判無罪或較輕刑度的罪名,事後再補充陳述等語(本院卷第134至135頁);聲請人陳加惟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述意見,有本院送達回證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5、87、89、131頁)。再經本院當庭諭知應於112年8月10日前補正相關資料及說明待證事實,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惟聲請人等並未按期補正,顯然聲請人等無法說明前揭對話內容之待證事實,及如何憑該等資料,而足認其等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復參酌該等對話內容雖係於原確定判決之後始提出之證據,惟對話雙方均未提及係於何時、何地、發生何事等情節,顯難證明聲請人等所述係遭友人詐騙,始向告訴人劉德和及馬復國借款之事實。況且縱使聲請人等確係誤信友人可疏通公職人員以取回投資失利款項之說詞,亦僅涉及其等之犯罪動機而已,尚與其等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杜撰各種不實之理由,以詐術使告訴人劉德和及馬復國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等構成要件事實無關。故依前揭對話內容,不論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均難認已足使本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於聲請人等之蓋然性存在,自不具備「顯著性」。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意旨所執前揭情詞,純係就原確定判決行使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等職權事項再行爭執,且該對話內容並不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聲請人等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等情形,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要件,故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明靜附表一:劉德和受詐騙事實一覽表編號借款日期交付金額詐騙方式被害人交付款項所憑證據被告陳金乾、宋淑芬及陳加惟向劉德和施行詐術所憑證據1105年間某日至106年6月9日陸續交付共3,612,000元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明知其財務狀況已陷於周轉不靈,無力償還債務,遂接續以急用款項為由,向劉德和借款,且於劉德和詢問借款原因,為說明原因,並繼續向劉德和借得款項,即陸續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或面談等方式,向劉德和佯稱陳加惟及其友人多年前借錢予他人,然出借之款項遭洗錢至國外,經花旗銀行追回該筆款項,方知該筆款項已遭設定,無法領取, 嗣其 等花費數年時間打贏官司,已超過原先國外設定返還款項之期限,需重新設定匯款日期,另須繳納逾期罰款、稅賦、設定費等費用方能領款,惟其等因上開官司花費甚鉅,已無力支應相關費用,而陳加惟之友人均無力負擔而放棄領款,故該筆款項全歸陳加惟所有,因而欲向劉德和借款支應上開費用,待其等領出款項後即可歸還劉德和借款,另給予劉德和200萬元紅利。且其等均有與法院簽訂秘密保護協定,陳加惟係該協定主辦人,宋淑芬係代理人,陳加惟之老闆係保證人,其等不能向他人透露任何消息,匯款係經由陳加惟匯至法院之秘密帳戶,而該帳戶係保密無法查證,由代辦窗口即高雄郵局總局之局長居中協調並口頭告知秘密帳戶之帳號等語,致劉德和陷於錯誤,於如左列所示之日期,交付左列款項給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⒈面額3,612,000元之本票1紙(發票日:106年6月9日、發票人: 陳俊彥 ,他三卷第23頁)⒉本院院107年3月13日雄院和107司執儉字第20398號債權憑證(他三卷第25頁至第28頁)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坦承有向劉德和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原審院一卷第173頁、第122頁、第123頁)。⒉被害人劉德和指述(他三卷第5頁、第6頁、第55頁至第59頁、第123頁至第128頁,他二卷第291頁至第296頁,偵卷第39頁至第45頁)。⒊108年9月18日談話錄音譯文。(詳如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⒋陳金乾於原審審理指證其向劉德和告知左列內容均係由被告陳加惟所告知(原審院二卷第262頁)。⒌被告陳加惟於本院審理坦承有透過陳金乾、宋淑芬向劉德和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原審院二卷第411頁、第412頁)。2107年6月間某日2萬元⒈編號7:108年8月16日借款50萬元之陳加惟切結書(他三卷第11頁)⒉編號2至10共計105萬元:①面額105萬元之本票1紙(發票日:108年8月20日、發票人:陳金乾,他三卷第19頁)②108年9月5日借款105萬元之陳金乾借款契約書(他三卷第9頁)3108年1月25日3萬元4108年7月31日7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坦承有向劉德和告知如左列所載之內容。⒉被害人劉德和指述。⒊108年9月18日談話錄音譯文。(詳如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⒋陳金乾於原審審理指證其向劉德和告知左列內容均係由被告陳加惟所告知。⒌陳金乾傳送如附表三編號1至3之訊息內容。⒍被告陳加惟於原審審理坦承有透過陳金乾、宋淑芬向劉德和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5108年8月2日6萬元6108年8月6日25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坦承有向劉德和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⒉被害人劉德和指述。⒊108年9月18日談話錄音譯文。(詳如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⒋陳金乾於原審審理指證其向劉德和告知左列內容均係由被告陳加惟所告知。⒌陳金乾傳送如附表三編號4之訊息內容。⒍被告陳加惟於原審審理坦承有透過陳金乾、宋淑芬向劉德和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7108年8月20日50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坦承有向劉德和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⒉被害人劉德和指述。⒊108年9月18日談話錄音譯文。(詳如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⒋陳金乾於原審審理指證其向劉德和告知左列內容均係由被告陳加惟所告知。⒌陳金乾傳送如附表三編號5至7之訊息內容。⒍被告陳加惟於原審審理坦承有透過陳金乾、宋淑芬向劉德和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8108年8月21日5萬元9108年8月25日5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坦承有向劉德和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⒉被害人劉德和指述。⒊108年9月18日談話錄音譯文。(詳如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⒋陳金乾於原審審理指證其向劉德和告知左列內容均係由被告陳加惟所告知。⒌被告陳加惟於原審審理坦承有透過陳金乾、宋淑芬向劉德和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10108年9月2日2萬元11108年9月11日35萬元面額35萬元之本票1紙(發票日:108年9月11日、發票人:陳金乾,他三卷第17頁)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 陳加惟坦 承有向劉德和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⒉被害人劉德和指述。⒊108年9月18日談話錄音譯文。(詳如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⒋陳金乾傳送如附表三編號8至9之訊息。⒌陳加惟傳送如附表五編號1至2之訊息內容。總計5,012,000元附表二:馬復國受詐騙事實一覽表編號借款日期交付金額詐騙方式被害人交付款項所憑證據被告陳金乾、宋淑芬及陳加惟向馬復國施行詐術所憑證據1107年間起至108年3月間1,373,841元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陸續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或面談等方式,向馬復國佯稱陳加惟與其大學老師、同學合資開設公司,因涉及國外毒品販賣案件致資金遭查扣凍結,合資者欲尋法律途徑證明公司係遭他人利用而未從事販毒,以取回當初投入公司營運之資金,而陳加惟為處理此事向友人借款等語,要求馬復國借款救急,嗣其等又以銀行要求繳交設定費、履約保證金、押金、手續費、延滯金、重新設定費等費用始能取回公司資金等語,要求馬復國借款支應,致馬復國陷於錯誤,於左列日期,交付左列款項予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⒈面額4,743,841萬元及1,765,000元之本票各1紙(發票日:108年5月16日、發票人:陳金乾、宋淑芬、陳俊彥,他一卷第29頁),金額共6,508,841元,其中利息120萬元,本金5,308,841元。⒉馬復國自其臺灣銀行帳戶陸續提領3,315,000元後交付現金,餘以其他方式交付現金。⒊編號1所示1,373,841元係本金5,308,841元扣除編號2至13金額。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原審院一卷第173頁、第253頁、第299頁)。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2108年3月中某日25萬元3108年3月21日70萬元4108年3月26日80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至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⒎宋淑芬傳送如附表四編號2之訊息內容。5108年3月29日至108年5月29日間15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至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⒎宋淑芬傳送如附表四編號3之訊息內容。630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至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⒎宋淑芬傳送如附表四編號4之訊息內容。728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至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⒎宋淑芬傳送如附表四編號5之訊息內容。859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至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⒎宋淑芬傳送如附表四編號6之訊息內容950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至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⒎宋淑芬傳送如附表四編號7之訊息內容。1020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至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⒎宋淑芬傳送如附表四編號8至9之訊息內容。1110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至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⒎陳金乾傳送詳如附表三編號11至14之訊息內容。123萬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至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⒎陳金乾傳送如附表三編號15之訊息內容。。1335,000元⒈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坦承有向馬復國告知左列所載之內容。⒉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載)⒊陳金乾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三編號16所載)⒋宋淑芬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四編號10至11所載)⒌陳加惟與馬復國電話談話錄音譯文。(譯文如附表五編號3所載)。⒍被害人馬復國指述。總計5,308,841元附表三:被告陳金乾、宋淑芬、陳加惟推由被告陳金乾或宋淑芬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內容編號行為日期被害人施用詐術之內容及卷證出處被害人支付情形1108年7月19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⒈德和,麻煩你再幫我借6萬,兒子的老闆再(在)國外幫我們處理,他自己借錢40萬幫我們,現在,人再(在)國外,星期日晚上會到,這6萬是國外傳真費用,總設定,設定費,下午要繳,老闆晚上回來,他的錢會先借我們,你那邊的我會第一優先還你。⒉德和,再幫一次,老闆回來錢借我們,我一定優先還你,我的情形你也知道,再幫一次好嗎?拜託你。⒊先想辦法處理,沒入帳老闆回不來,星期一換我要飛出去⒋到時要8/5才能處理⒌沒處理完飛回來之後要他再飛去處理,那就不可能了⒍德和,這是兒子傳來的,拜託你幫忙借6萬好嗎?(他三卷第181至183頁)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5之款項2108年7月30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⒈因為稅金是算到我們事情全部解決⒉我現在只能說,成敗看這筆(他三卷第185)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5之款項3108年8月1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⒈現在怎麼辦?老闆要確定我們要不要處理,他要決定13萬要怎麼用⒉德和,這是兒子傳來的。(他三卷第185頁)支付如附表一編號4、5之款項4108年8月1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⒈德和,事情就要解決了,就插這臨門一腳了,剩下的25萬我們沒繳,8-6號老闆的錢也不會借,日子就快要到了下星期二就能借我們了,請你幫忙一下今天能不能借到,明天,兒子帶團從國外回來,再(在)飛機上沒辦法連絡,麻煩你再幫最後一次,今天過關了,下星期二老闆的錢會先借我們,拜託你,謝謝。⒉你同學為了籌不到25萬,想不開,早上到現在還沒到。(他三卷第185至187頁)支付如附表一編號6之款項5108年8月9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德和,真的拜託你55萬關係一大堆的家庭,像粽子一樣一大串,今天沒處理,又要讓我們簽放棄書,沒繳老闆的錢不能領出來,卡住了,我的個性你應該知道,錢拿回來我不會虧待你,眼前,真的請你幫我,謝謝你。(他三卷第189頁)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8之款項6108年8月10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德和,今天我要是籌的到,不會這樣苦苦哀求你,,這種面臨破產的苦與無奈,不是一般人能體會的,55萬沒辦法,這36000請你幫我好嗎?我真的沒體力了,求求你。(他三卷第191頁)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8之款項7108年8月19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德和,我知道一直打擾你讓你煩,我也急,逼不得已才再次請求你幫忙,宣告是到今天下午2點就生效,賣菜的到現在都沒消息,5萬請你再幫我,剩下這5萬被宣告放棄真的是很冤柱,德和,無論如何請再次幫忙好嗎?(他三卷第195頁)支付如附表一編號7、8之款項8108年9月2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⒈德和,拜託你幫我籌35萬,領錢的手續費,35萬繳完隔天領,沒繳會來不及,對方一提告要55萬,還有要設定費75000,會沒完沒了,拜託你幫我籌好嗎?⒉另外,老闆今天收到400萬支票,只要35萬明天有繳,下禮拜三支票就不會卡住⒊德和,這是兒子傳來的,請你幫忙籌35萬好嗎?35繳了隔天領真的不會拖了,而且,老闆的支票領了也會借我們,請你幫忙籌好嗎?我真的無能為力的,只好請求你幫我。(他三卷第215至217頁)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1之款項9108年9月3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老闆說一起把45萬籌出來,因為銀行只要有消帳,他先把400萬換現金400萬明天就可以拿去換現金(他三卷第221頁)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1之款項10108年9月18日劉德和108年9月18日劉德和、 劉思伶 、陳金乾、宋淑芬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談話錄音譯文。陳金乾、宋淑芬向劉思伶、劉德和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譯文詳如院一卷125至141頁勘驗附件)無11108年5月20日馬復國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馬老師,要25萬押金,星期三繳。(他一卷第31頁)【馬復國5月21日回覆:有籌到十萬。他一卷第32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11之款項12108年5月21日馬復國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馬老師,兒子傳來,星期五放款,星期一領(他一卷第33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11之款項13108年5月25日馬復國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最快星期一下午2:30,因為公文去到銀行,銀行今天沒上班,說最快星期一下午2:30是銀行昨天的消息(他一卷第34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11之款項14108年5月26日馬復國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馬老師,兒子剛傳來,金管會傳給銀行,銀行叫我們6-5號早上9:30領。(他一卷第35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11之款項15108年5月29日馬復國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⒈老師,早安,我們現在一個頭倆(兩)個大,買菜他兒子昨晚打電話來,叫我們今天要拿出10來,不然,他要告我們,這一告又要重新繳設定,手續費,押金,用一用50萬跑不掉,您那苗栗的朋友還能再借嗎?利息我們照算,我們籌了倆(兩)天只籌到1萬,可以請您朋友借我們嗎?應付賣菜他兒子,讓他不要告我們,拜託您,謝謝。⒉馬老師,剛聯絡了沒用,今天沒拿到他明天一大早就要告我們了,請您幫我籌5萬好嗎?謝謝你。⒊馬老師,到現在都沒籌到,請您幫我籌3萬好嗎?他兒子一直打電話來,拜託您好嗎?謝謝。(他一卷第36頁)【馬復國5月30日回覆:到茶藝館三樓拿,他一卷第38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12之款項16108年7月20日馬復國陳金乾、 馮美都 、馬復國於高雄市○○區○○路000號談話內容(譯文詳如院一卷第182至184頁勘驗附件)無17108年8月2日馬復國陳金乾、馬復國電話談話內容,陳金乾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譯文詳如院一卷第186頁勘驗附件)無18108年8月21日馬復國陳金乾、馬復國電話談話內容,陳金乾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譯文詳如院一卷第188至189頁勘驗附件)無19108年9月2日馬復國陳金乾、馬復國電話談話內容,陳金乾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譯文詳如院一卷第193至194頁勘驗附件)無附表四:被告陳金乾、陳加惟推由被告宋淑芬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內容編號行為日期被害人通訊對話內容被害人支付情形1108年9月18日劉德和108年9月18日劉德和、劉思伶、陳金乾、宋淑芬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談話錄音譯文。陳金乾、宋淑芬向劉思伶、劉德和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譯文詳如院一卷125至141頁勘驗附件)無2108年3月26日馬復國以簡訊傳送:馬老師,真的不知如何開口了,兒子的朋友上星期還70萬,還剩下80萬,本來以為今天能領到的,結果又要等到下星期三,現在,朋友又放話了,星期四要拿到80萬,沒有還是要押兒子退押金,我們真的籌不起錢(他一卷第11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3108年3月29日馬復國以簡訊傳送:⒈馬老師,早安,局長昨天有打電話,這筆錢放郵局4年多了,現在要放款了要設定費15萬,請您幫我們好不好?局長說要盡量趕下星期二下午紿我們領,本來要收47萬的設定費,是局長用低收入戶的明意(名義)幫我們伸(申)請的,目前還要繳15萬,馬老師請您幫我們好嗎?謝謝您⒉馬老師,您那邊還有辦法嗎?我們這邊籌不到,局長是希望我們今天繳,趕再(在)下星期錢給我們,拜託您好嗎?(他一卷第12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5之款項4108年4月8日馬復國以簡訊傳送:⒈馬老師,局長昨晚打電話來,明天要放款了,要押金30萬,明天放款了,後天星期三退押金30萬,請您想辦法幫我們好嗎?明天錢就可以領了,拜託您,謝謝您。⒉馬老師,剛剛兒子打來,這筆30萬是履約保證。(他一卷第13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6之款項5108年4月16日馬復國以簡訊傳送:⒈馬老師,錢今天還不能另,昨天傍晚傳來我們之前有一筆押金到期2個月了,要我們補齊才能領,這筆押金是58萬,局長昨晚幫我們喬到讓我們繳一半29萬,這29萬繳完入帳2天內就能領了,這不會再變了,馬老師,又要請您幫我們好嗎?今天能幫我們籌到來嗎?盡快繳盡快領,不然,這麼月的稅金又要讓我們繳,馬老師,真的請您幫忙,我的腳星期四要開刀,兒子的老闆的錢昨天法院給他解除凍結的錢,老闆的錢要5-10才能領,來不及讓我們繳29萬,只能請您幫我們了,拜託您好嗎?謝謝您。馬老師,我昨晚知道這件事,也不敢馬上跟您說,讓您知道了您又睡不著,我一個人睡不著就好,馬老師真的請您再幫我想辦法好嗎?謝謝您。⒉馬老師,一直麻煩您真的有說不出的苦,無論如何請您幫我好嗎?今天繳完,兩天內就可以領了,這些都問過了,求求您幫我們,謝謝您。(他一卷第15至17頁)【馬復國4月16日回覆:款已匯,等會可領領看。他一卷第17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7之款項6108年4月29日馬復國以簡訊傳送:馬老師,早安,上星期五銀行,郵局開總結案,高銀要118萬的手續費,是總金額的百分之一,兒子的老闆籌了兩天只籌到一半59萬,還剩59萬,馬老師還少59萬請您幫我們籌了,高銀的支票也開出來了,開5-8給郵局,等於5-8我們直接去郵局領現金,現在,我們還少59萬,這59萬明天下午3點前一定要繳,馬老師,請您幫我們籌好嗎?謝謝您(他一卷第18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8之款項7108年5月9日馬復國以簡訊傳送:⒈因兒子住院要,要延滯金,還有手續賣,重新設定一共要150萬,現在還少90萬,請您幫忙我們好嗎?越早繳越早拿到,無論如何幫我們度這最後難關好嗎?拜託您,該紿您的我們一定不會少⒉馬老師,到現在還是沒籌到,剛剛兒子跟我聯絡,剩下50萬請您幫我們籌,利息100給您,請您幫我們好嗎?謝謝您,晚安。(他一卷第19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9之款項8108年5月14日馬復國以簡訊傳送:馬老師,我們投資的剛確認月底才能領,剛兒子傳來請您幫我們籌這筆錢,我們再給20萬利息給您,請您幫我們想辦法好嗎?拜託您,謝謝。(他一卷第23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10之款項9108年5月15日馬復國以簡訊傳送:馬老師,兒子剛傳來,局長那邊還要繳46萬,因為,兒子住院沒辦法聯絡,現在要改總設定跟手續費,這個繳完3-5天錢才能領,馬老師,真的要拜託您幫我們籌到96萬了,請您幫我們好嗎?該給的利息真的不會少,無論如何請您幫我們好嗎?謝謝您。(他一卷第23至24頁)【馬復國5月16日回覆:可能再籌到20,過中午才知道。他一卷第25頁】支付如附表二編號10之款項10108年7月29日馬復國宋淑芬、馬復國電話談話內容譯文,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譯文詳如院一卷第185頁勘驗附件)無11108年8月7日馬復國宋淑芬、馬復國電話談話內容譯文,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譯文詳如院一卷第187頁勘驗附件)無附表五:被告陳金乾、宋淑芬推由被告陳加惟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內容編號行為日期被害人通訊對話內容被害人支付情形1108年9月2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⒈老闆今天拿到400萬的支,票的日期是下禮拜三,我們要繳35萬,這樣他的票才有辦法兌現,否則他的帳戶因為我要準備領錢了,還一起鎖著,要這筆繳下去,我的錢也領,老闆的錢比我更快領,我知道 劉叔 你非常生氣我們一直拖,我真的非常感謝你一直挺我們到現在,如果可以,拜託你幫我最後一次⒉你如果跟著提告,保證你拿不到,因為就整組垮了⒊35萬只要籌的到,就是下禮拜三可以還錢⒋我不是說你去籌35萬,我是說商量明天的到下禮拜三,看利息多少⒌如果籌的到,可以,因為老闆會給我用400萬,但劉叔,你不能讓人亂開,我這400萬要留還你的錢⒍35萬是要繳錢,10萬是我有朋友明天沒拿到10萬要告⒎400萬我至少要給你300(他三卷第73至75頁)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1之款項2108年9月9日劉德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原本45萬,這2天有籌到10萬,現在差35萬(他三卷第77頁)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1之款項3108年6月26日馬復國陳加惟、馬復國電話談話內容譯文,告知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譯文詳如院一卷第303至305頁勘驗附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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