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重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12號上訴人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 律師
曾耀賢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敏 律師
陳奕璇 律師 劉育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春長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