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郭成綱 被告 鍾志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3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萬4仟元,及自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吿負擔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35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8日宣示判決,原告於1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依法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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