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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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甲○○被告乙○○
37號被告丙○○被告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丁○○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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