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八O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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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十四萬零九百二十二元,應徵裁判費一萬零三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九千三百五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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